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ACIC Europ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Kyriakos (Akis) Makryaleas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賴柏翰律師
被 告 展旺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漢友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周邦基
顧曼芹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林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受有合法授權代理權限之委任書狀。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其委任狀未記載:㈠該授權之外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鑑及印章等印文原本。
㈡我國外交部駐德國單位之認證。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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