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穎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6 月11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001 │上和建材行 郭烽文 │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竹南分行│104年1月20日 │450,000元 │GB2893456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