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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曾麗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嗣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刊登於臺灣導報,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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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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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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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麗兒 │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103年2月28日 │100,000元 │BA10267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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