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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陳儀娉
訴訟代理人 吳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嗣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刊登於青年日報,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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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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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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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苑裡郵局 陳炳欽 │陳儀娉 │苗栗郵局 │102年9月17日 │66,000元 │P01261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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