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5,司他,9,2017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9號
原 告 陳妍汝
郭翊綺
郭庭瑋
郭晏晴
郭秋風
郭賴梅英
被 告 呂紹新
黃茂霖
三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所為105 年度司他字第9 號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合計有所誤算,爰依首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姓    名│訴訟費用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        │擔比例(平│    (新臺幣)    │
│    │        │均負擔)  │                  │
├──┼────┼─────┼─────────┤
│ 1  │陳妍汝  │1/6       │         12,759元 │
├──┼────┼─────┼─────────┤
│ 2  │郭翊綺  │1/6       │         12,758元 │
├──┼────┼─────┼─────────┤
│ 3  │郭庭瑋  │1/6       │         12,758元 │
├──┼────┼─────┼─────────┤
│ 4  │郭晏晴  │1/6       │         12,759元 │
├──┼────┼─────┼─────────┤
│ 5  │郭秋風  │1/6       │         12,759元 │
├──┼────┼─────┼─────────┤
│ 6  │郭賴梅英│1/6       │         12,759元 │
├──┴────┴─────┴─────────┤
│合計:76,55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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