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吳宜庭
吳載誠
李素珍
一、債務人吳宜庭、吳載誠、李素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吳宜庭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吳載誠與李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 51941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宜庭自105 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5161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吳載誠與李素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401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宜庭、吳│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16154│載誠、李素│3月01日起 │3月28日止 │六九 │
│ │元 │珍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29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宜庭、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6154│載誠、李素│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珍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