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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施養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施養顓於民國104 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9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1 年 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14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 08月05日止累計863,339 元正未給付,其中851,644 元為本金;
10,995元為利息;
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施養顓於民國105 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2 年 03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4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 08月05日止累計207,307 元正未給付,其中204,408 元為本金;
2,599 元為利息;
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2)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施養顓於民國104 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 476,707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1 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 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08月05日止累計1,355,783 元正未給付,其中1,337 ,909元為本金;
17,274元為利息;
6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 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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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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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施養顓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14% │
│ │851644│ │8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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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施養顓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14% │
│ │204408│ │8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施養顓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14% │
│ │133790│ │8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9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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