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5,司促,6516,201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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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劉恆村即劉尚春
劉俊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點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劉恆村即劉尚春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劉俊南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27894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休學)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劉恆村即劉尚春自105 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52700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劉俊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利率資料、放出查詢單各壹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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