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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菀瑄即曹惠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江菀瑄即曹惠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11月 25日止累計482,785 元正未給付,其中132,799 元為 消費款;
346,386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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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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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江菀瑄即曹│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2799│惠雅 │1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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