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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30號
原 告 張世昌
被 告 陳氏碧蝶(TRAN THI BICH BUOM)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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