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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苗栗縣立大同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芸芸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複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被 告 黃敦信即黃敦信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被 告 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曜明
被 告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訴訟代理人 蔡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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