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5,簡上,7,2017050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邱華祝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律師
被 上訴人 邱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合議庭105年度簡上字第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2(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裁定命5日內補正。

詎上訴人於106年4月25日收受送達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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