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5,苗小,305,20210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30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陳坤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5年7 月7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坤「豐」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坤「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所為105 年度苗小字第305 號民事小額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坤「豐」之記載,係陳坤「豊」之誤寫,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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