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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30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陳坤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5年7 月7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坤「豐」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坤「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所為105 年度苗小字第305 號民事小額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坤「豐」之記載,係陳坤「豊」之誤寫,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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