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5,苗簡,669,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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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啓峰因105 年苗簡字第669 號請求票據利益返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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