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盧雅三
趙冠忠(即趙碧村之繼承人)
馬場芳子(即趙碧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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