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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A01(甲○○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林昌鎮(林天生之承受訴訟人)
林昌麟
林昌乾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A01為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甲○○於上訴後之民國109 年4 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A01 ,此有戶籍資料(本院卷第196 至197 頁)在卷可稽,復查無拋棄繼承之事實(本院卷第198 頁),而其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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