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林光進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被 告 林國富
林萬榮
林萬吉
林秋香
林玲珠
林玲娥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玉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辯論終結後,認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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