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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王麗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44 號與被上訴人尤嘉瑜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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