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鄭聰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黃維儀即牧大畜牧場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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