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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 告 范雲定
兼
法定代理人 范寶捦
原 告 范陳滿妹
范文良
范瑞鴻
范瑞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其原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2,65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命繳納裁判費35,650元,原告已繳納(見本院卷第36頁)。
嗣原告於105 年10月18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4,304,332 元【計算式:2,644,332 +86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4,304,332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5,650元外,尚應補繳8,10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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