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5,訴,453,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楊錦全
張桐豪
黃麒華
郭鳳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複代理人 徐一修律師
被 告 溫雪春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 林翊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2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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