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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黎昶麟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詹穆榮(即詹昭來之繼承人)
林詹癸妹(即詹昭來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發
被 告 吳日蘭(即詹昭來長女謝詹英妹長男謝焱煥之繼承
謝樹珍(即詹昭來長女謝詹英妹長男謝焱煥之繼承
謝樹林(即詹昭來長女謝詹英妹長男謝焱煥之繼承
謝樹枝(即詹昭來長女謝詹英妹長男謝焱煥之繼承
謝明珠(即詹昭來長女謝詹英妹長男謝焱煥之繼承
謝碧珠(即詹昭來長女謝詹英妹長男謝焱煥之繼承
謝官堉(即詹昭來長女謝詹英妹長男謝焱煥長男謝
謝卓伶(即詹昭來長女謝詹英妹長男謝焱煥長男謝
謝煥郎(即詹昭來長女謝詹英妹之繼承人)
林謝惠美(即詹昭來長女謝詹英妹之繼承人)
湯清文(即詹昭來六女詹未妹之繼承人)
湯清發(即詹昭來六女詹未妹之繼承人)
張湯春香(即詹昭來六女詹未妹之繼承人)
湯春梅(即詹昭來六女詹未妹之繼承人)
湯順甄(即詹昭來六女詹未妹之繼承人)
楊桂桃(即詹昭來七女鄧詹月英長男鄧朝煌之繼承
鄧宇辰(即詹昭來七女鄧詹月英長男鄧朝煌之繼承
鄧宇男(即詹昭來七女鄧詹月英長男鄧朝煌之繼承
鄧宇芩(即詹昭來七女鄧詹月英長男鄧朝煌之繼承
鄧宇雯(即詹昭來七女鄧詹月英長男鄧朝煌之繼承
鄧朝譽(即詹昭來七女鄧詹月英之繼承人)
鄧芳津(即詹昭來七女鄧詹月英之繼承人)
鄧蕙容(即詹昭來七女鄧詹月英之繼承人)
鄧琇翠(即詹昭來七女鄧詹月英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育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湯桂桃」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桂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所為105 年度訴字第532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湯桂桃」之記載,係「楊桂桃」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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