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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沛琪
袁靖淳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沛琪
袁玉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竑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狀中有關上訴人袁靖淳部分,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及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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