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5,訴,57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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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苗栗縣立苗栗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羅士侃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 告 楊林雪蘋
訴訟代理人 楊達堯
楊瓊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林雪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 萬1,0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1,000元/ 平方公尺×231 平方公尺=2,541,0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6,245 元,扣除原告已繳1 萬240 元,尚應補繳1 萬6,0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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