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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 告 吳姍姍
被 告 蔡昇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向法院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而於106 年4 月29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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