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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張國鴻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永康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外人邱振國行蹤、生死不明,其是否死亡、死亡之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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