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原訴,4,2019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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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楊順吉
上列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林建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8,1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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