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楊順吉
上列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林建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8,1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