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015,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淼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貳拾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淼森於091 年01月及089 年12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6 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1,938 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16,076元整、消費款59,00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44,589 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273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03,589 元自106 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