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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賴善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相對人賴善昱於民國100 年0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 年02月 25日起至民國105 年03月0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95 %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 分60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 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6 年0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之違 約金。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 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6 年03月23日止之本息外, 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8805元整 ,及自民國106 年0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 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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