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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蔡暉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零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暉賢於民國91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93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7日止累計173, 948元正未給付,其中41,707元為本金;
112,643 元為利息;
19,5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暉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7日止累計242,145 元正未給付,其中64,177元為消費款;
174,368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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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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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暉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1707 │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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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蔡暉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4177 │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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