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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徐美惠
債 務 人 徐國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借用人徐國章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萬元,簽訂放款借據,借款期間自民國103 年7 月16日至108 年7 月16日止,一次撥貸後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6日平均攤還本息。
(二)上開借款利率並分別約定按利率條款機動調整計算,且如借用人不依期還本付息,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該合計數下稱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皆有債務人訂立之借據可稽。
(三)詎料債務人所借上開款項並未依約還款,僅償還至106 年01月16日即未再繳款;
聲請人屢催其還款未果,按借據約定已屬違約,貸款已喪失分期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金餘欠金額為104,119 元及應計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迭經催討,迄未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壹件, 放款全部查詢壹件, 催收記錄卡壹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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