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094,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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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徐美惠
債 務 人 劉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柒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借用人劉建良於民國(下同)102 年6 月21日向聲請人借到下列款項:1.新臺幣200 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2 年6 月21日至122 年6 月21日止,每滿壹個月付本息一次。

(二)上開借款利率並分別約定按利率條款機動調整計算,且如借用人不依期還本付息,除就遲延還本部份按當時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給付違約金,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此皆有債務人訂立之借據可稽。

(四)詎料債務人所借上開款項於105 年11月21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聲請人屢催其還款未果,按借據約定已屬違約,本金餘欠金額為1,728,163 元及自民國104 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清償。

(四)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壹件, 放款全部查詢壹件, 催收記錄卡壹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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