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134,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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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翁翎雅即翁琳雅
翁國樑
馮萌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翁翎雅即翁琳雅前就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時,於民國97年9 月2 日、97年9 月5 日邀同債務人翁國樑、馮萌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 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7年9 月5 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6年1 月1 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 另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 。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翁翎雅即翁琳雅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3,61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翁國樑、馮萌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 一) 放款借據影本2 紙( 二) 申請撥款通知書1 紙( 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 紙( 四) 利率資料1 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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