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250,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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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誌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蔡誌竑於民國105 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 年01月 05日起至民國112 年01月0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84 %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

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

本金及 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 。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 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 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5 年05月06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借據暨授信 約定書為證。

(二) 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05112元整,及自民國 105 年04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 民國105 年05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 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 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信貸申請 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 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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