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274,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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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范欣慈
范景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范欣慈前於民國100 年至101 年間,邀同債務 人范景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3 筆,共計新臺幣148,330 元整,借款期 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 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 。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范欣慈自民 國106 年1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140,951 元及自民國105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6 年1 月2 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 范景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 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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