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339,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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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呂家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其中參萬貳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柒拾壹元。

㈢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壹佰壹拾捌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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