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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鄧守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壹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貳佰零伍元。
㈡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㈢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零捌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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