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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傅天興
債 務 人 瞿湘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新臺幣肆佰捌拾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㈡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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