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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賴世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相對人賴世澤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22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65 計 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18,871 元整自民國106 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1.6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3 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個 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18, 871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 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 屬非是。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約定條款、系 統畫面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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