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394,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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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潘佳侖
潘善鈞
羅敏韋即羅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潘佳侖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潘善鈞、羅 敏韋即羅春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 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 筆,共計新臺幣279,936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 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

倘借款 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潘佳侖自民 國106 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263,217 元,及自民國106 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6 年02 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潘善鈞、羅敏韋即羅春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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