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447,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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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彭思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彭思霖於104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 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2,220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60,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20 元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0,000元整自106 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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