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5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涂歲明
代 理 人 蘇哲煌
債 務 人 甘鎧維
葉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