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472,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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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峵偉即張淇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張峵偉即張淇偉於民國105 年09月02日向債權 人借款31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9月02日起至 民國112 年09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5.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6 年05月12日止累計294,985 元正未給付,其 中294,491 元為本金;

494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峵偉即張│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87% │
│    │294491│淇偉      │5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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