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645,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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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文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文魁於民國96年7 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6.88% 計息,後變更為6.5%計息,詎料債務人張文魁僅繳納本息至106 年2 月2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2,16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 一)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證物( 二) 帳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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