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685,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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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董增金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董增金於民國93年8 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 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 款本金為新臺幣59121 元整及自民國094 年11月28 日自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 .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 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 百分之15( 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59121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 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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