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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莊美惠
相 對 人 黃浴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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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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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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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3月25日 │2,320,000元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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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4月13日 │600,000元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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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4月14日 │200,000元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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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5月17日 │150,000元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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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5月31日 │180,000元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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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6月8日 │500,000元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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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6月13日 │200,000元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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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9月5日 │150,000元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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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5年9月19日 │250,000元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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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5年11月3日 │680,000元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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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5年11月29日 │450,000元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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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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