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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2號
原 告 劉靜宜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林鴻銘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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