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婚,12,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2號
原 告 劉靜宜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林鴻銘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