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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郁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相當證據釋明聲請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聲請人目前所提之戶籍謄本及離婚協議書影本,僅能釋明兩造間之關係及離婚時之約定)。
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得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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