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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光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福漢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徐福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住所地係臺中市○○區○○里0 鄰○○路00○0 號,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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