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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相 對 人 鍾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7 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關於「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四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存字第四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欄第二點關於「經本院以103 年度存字第430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存字第430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理由欄第二點關於「執行案號:本院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587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執行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587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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